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执保142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榆树市。
被执行人: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天骄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马桥支行×××账户内存款248676.00元、在交通银行泰州靖江支行×××账户内存款24867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景林审判员李明威审判员杨春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俊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