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82民初569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王明春,榆树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1409245R,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120号天骄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天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份,被告将其承包的储备粮直属库集中采购施工合同中的部分施工作业交由原告承揽,原告按照约定将外墙涂料等施工面积完成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加工费用,尚欠196180.47元款项及50000.00元保证金未能返还和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此款,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天发公司于2016年8月4日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签订集中采购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发公司负责对管理公司的直属粮库油罐外币涂刷防腐涂料进行施工,并约定保质期为一年。被告遂将其中农安县直属粮库的施工部分交由原告完成。原告向被告交纳50000.00元保证金后,带领工人对该直属库油罐外壁进行防腐涂刷后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余196180.47元未付、保证金50000.00元未返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现原告为索要结算款和保证金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要求,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已将案涉加工项目完成,被告应当支付承揽费用和报酬;原告依完成的工作成果已经过验收并超过保修期间,被告应予返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承揽加工费用196180.47元、返还保证金50000.00元,合计246180.47元;
案件受理费249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