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执恢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南路120号天骄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唐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江苏金业天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11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750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线下调查以及委托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交通银行泰州靖江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华夏银行靖江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农业银行靖江马桥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2日)。本案除上述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释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中,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外,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祺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