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3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学(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白石塘井村伯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

委托代理人:曹景景,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城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邹瑜。

关于申请执行人***学(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3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预付工程款1859241.44元及占用期间利息给原告***学(惠州)有限公司。利息以1859241.4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2570元给原告***学(惠州)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学(惠州)有限公司。逾期被执行人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学(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执行费22503元。逾期被执行人经本院采用电子送达等方式进行传唤而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惠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苏州留园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1×××55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仅为553.42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另在执行中。另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方,经征询申请执行方意见,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学(惠州)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廷科

审判员  张少琼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古晓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