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1080吴中区郭巷南江钢模租赁站与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1080号
原告:吴中区郭巷南江钢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南江村。
经营者:***,女,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2718号海弘商务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中区郭巷南江钢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新时代建筑结构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吴中区郭巷南江钢模租赁站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系错告被告,现真正的债务人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欠款,原告的债权已得到实现为由,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区郭巷南江钢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郭巷南江钢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吴中区郭巷南江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