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2371号
原告:**中,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允康,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昆山恒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玉山镇萧林路187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7424X0。
法定代表人:肖建新。
原告**中与被告***、昆山恒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