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强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1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强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8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