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2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27698-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金螳螂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9912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0991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6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因“原址查无此人”均退信。
经阅卷,本案审理阶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判决书亦系公告送达。
2、2017年6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7年7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7年7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下的不动产,未发现有财产登记信息。
5、2017年7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225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如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