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叶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金叶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省金叶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1429号
原告:***,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金叶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泰山国际大厦第23层A区03室。
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省金叶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颜集镇颜集派出所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金叶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江苏省金叶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