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3民初217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明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8705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沈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洪,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90316-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锦溪镇百盛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卫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明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现因双方同意庭外和解,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明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4828元,减半收取124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14元由江苏明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8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89元由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忠
人民陪审员 周新民
人民陪审员 夏国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屈玲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