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22执20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徐静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明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汤 正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