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31号
申请人:***,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明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冯榕榕,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8 946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明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三十二万八千九百四十六元进行冻结。
案件申请费二千一百六十四元七角三分,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小涵
书 记 员 孙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