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3253号
原告:江苏明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69870558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03162G,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昆开路99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亮,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明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创青旅置业(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明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