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民初19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2民初1906号
原告: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3.5元,由原告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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