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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超与被执行人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13号
申请执行人:朱超
被执行人: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超与被执行人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1)阳民二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阳民二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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