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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1069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自编一栋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栋A22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597570XU。 法定代表人:成冬来。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6日,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关于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1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应承担向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043元及逾期利息,**履行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了如下工作: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48.68元(其中列支本案执行费5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1年3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前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理解法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