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2740号之一
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自编一栋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1栋A22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597570XU。
法定代表人:成冬来,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园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园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63号信德万汇广场二层E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Q2DY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2018年10月9日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4元,由原告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