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508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冬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翀,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执行人: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就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粤011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此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以欠款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6年8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鉴于韶关市立童贸易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东绿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发出限制有关责任人高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目前未发现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前述执行情况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提出财产线索,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