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6166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哈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浦江路85号***大厦13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哈尔滨哈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哈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哈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哈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5.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45.01元,由原告哈尔滨哈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