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704执异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穆鹏、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LH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赣县绿之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异议人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穆鹏、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LH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赣县绿之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案号:(2019)赣0721执944号、945号],2019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9)赣0721执944、9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LH12、LH4合同项目部尚未结算的景观绿化工程款(本息等)分别为1600499.40元、2878059元,两案共计4478558.40元(工程款项以最后核算数额为准)。2019年9月16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一份《关于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LH12、LH4标工程尾款情况说明》,经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LH4标项目经理部尚有尾款2338486.33元、LH12标项目经营部尚有尾款1615500.75元,两个标段合计尾款3953987.08元,已依据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予以冻结。2019年12月20日,本院分别作出(2019)赣0721执944、945号执行裁定书,提取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LH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尚未结算的景观绿化工程款2338486.33元、LH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尚未结算的景观绿化工程款1615500.75元。2021年3月5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将上述标段工程款转至本院。 (2019)赣0721执944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赣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穆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1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赣县绿之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被告罗穆鹏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LH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对被告罗穆鹏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LH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有权向被告罗穆鹏追偿。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9)赣0721执94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赣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穆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赣县绿之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被告罗穆鹏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LH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对被告罗穆鹏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LH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有权向被告罗穆鹏追偿。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2013)赣民二初字第36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赣州至崇义高速公路LH4、LH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对被执行人罗穆鹏向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赣崇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协助冻结、提取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LH4、LH12标项目经理部工程款3953987.08元,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 黄  旻 审判员 梁  晓 审判员 曾  雷
书记员 欧阳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