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高路鄂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5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易鸣,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高路鄂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65455045M。
法定代表人:沈典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奉祥、王奥婷,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820XT。
法定代表人:严浩荣,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苏云,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南京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高路鄂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27369.8(已减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文件第38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