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维纳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820XT。
法定代表人:严浩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美维纳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工业区中路5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KN7B7E。
法定代表人:邓成业。
上诉人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美维纳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9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是普通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此本案应当由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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