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远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2民初6196号
原告:河南远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与第十四大街瑞锦小区竹林园10号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从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群,河南腾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杰,河南腾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严浩荣。
原告河南远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远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群、李凤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远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7355元和质保金19335元及利息2010.16元(工程款利息以1673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2月1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910.05元;质保金利息以1933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95.11元;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15日内完成西流湖景观工程的项目建设,工程地点为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与化工路交叉口西流湖公园。工程结算款为38669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被告安排材料、人员进场前向原告支付15万元;完工后,被告在7日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被告需在2日内向原告支付除5%质保金之外的全部余款;余下合同总金额的5%一年内(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无质量问题,被告需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此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按质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截止目前,被告共支付给原告20万元,剩余18669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予以支付,但被告并未理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6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由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流湖景观工程,工程期限:在15日内(晴天计算)完成施工,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如暴风、暴雨等)影响工期或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可签证顺延工期。足球场内外、篮球场、台球场道路统统按照图纸设计施工,以上面层、厚度、颜色按图纸要求不变。工程造价施工面积:EPDM场地:厚度20mm(15+5),单价115元/平方米;人造草坪:高度50mm每平方充石英砂28kg、黑颗粒6kg),包工包料单价75元/平方米;硅pu场地:弹性层厚度为5mm,包工包料单价为90元/每平方米;透水胶粘石:厚度为40mm,单价15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安排材料、人员进场,材料人员进场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5万元;乙方完工后,甲方需在7日内组织设计、监理及业主等相关人员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甲方需在2日内向乙方支付除5%质保金之外的全部余款;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内(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无质量问题,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此质保金。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单,甲方应在7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否则视该工程验收合格。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经双方确定)作为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双方填写竣工工程验收单,签字生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驻工地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2021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西流湖景观工程验收通知单”。后双方对施工面积及款项进行了确认:足球场地工程款72900元、篮球场地工程款124290元,EPDM走道工程款126500元,胶粘石路面工程款63000元,总计386690元,已付工程款15万元,需付工程尾款(不含质保金)217355元,质保金(总款5%)19335元(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
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约定的工程款。自原告施工期届满至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一年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工程质保金。含质保金在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为186690元,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请求的利息应以本院认定为限,超出部分,无证据支持,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远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690元及利息(以18669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远昊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屈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