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5081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林,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芯铜,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820XT。
法定代表人:严浩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苏云,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冯盛开,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贺新根,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东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冯盛开、贺新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虹
人民陪审员  陈雪兰
人民陪审员  郭顺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