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6执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2023)粤0606执959号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为避免重复采取执行措施,方便案件的执行和处理,将本案并入(2023)粤0606执959号案件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2023)粤0606执959号案件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完毕后,再一并分配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606执9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