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81财保3号
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2栋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87417960U。
法定代表人:周学青,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思田,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洪江市黔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兰园小区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PKLWX79。
法定代表人:陈明。
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江市黔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兴蓉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的银行存款710000元(银行账号分别为4305××××0263和4305××××0249)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额的财产(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人以保单号为6321212802021000××××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洪江市黔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兴蓉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的银行存款710000元(银行账号分别为4305××××0263和4305××××0249)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额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407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碧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邓晓银
书记员梁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