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81财保3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2栋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87417960U。
法定代表人:周学青,董事。
被申请人:洪江市黔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黔城镇兰园小区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MA4PKLWX79。
法定代表人:陈明。
解除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江市黔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湘1281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
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05********的存款710000元。解除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洪江市黔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305********的存款7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碧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