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7财保2号
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现代华都家园2栋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87417960U。
法定代表人:周学青,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田,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红旗路31幢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PT4HH3E。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按照如下顺序对被申请人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其中任何一项保全满额后即不再进行下一项保全,若该项保全没有额度或额度不足,则请保全下一项直至保全满额为止):1.依法从新晃县人民政府委托新晃县财政局收取的新晃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履约保证金中冻结、查封、扣押4210000元不予退还被申请人(保证金由新晃县财政局退还);2.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限公司名下存款4210000元(开户行1:中国农业银行新晃县支行,账号:XXX,冻结金额4000000元;开户行2: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兴蓉支行,账号:XXX,冻结金额210000元)。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212128020210000059)为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7月2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晃县晃农农业开发限公司缴纳在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新晃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履约保证金42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禹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昌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罗 军
代理书记员  李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