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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北省东盛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民初6396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东盛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229-1号春***综合楼A座1**6层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欧阳虎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省东盛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酒店有限公司、***、欧阳虎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许 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