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668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37号祥和家园A座8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宁,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峰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865.93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