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568号
原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路广汇美居物流园K座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45.48元,减半收取计25,522.74元,由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