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3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佳和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北区土产区22栋2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齐佳和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12,245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212,2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302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