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758号
原告: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9号办公楼8号楼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农业开发区中桥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70.41元,原告新疆志高贸易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