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1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0103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为42000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420000元,因系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3执115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 丽 娜
审判员 ***·**买提
审判员 吴 建 民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学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