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蓝居建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4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中蓝居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48号诚信祥钢材市场Q-06号。
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27号。
被执行人:*雄伟,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9064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14218.11元、执行费1***3.2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