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2执2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2)第46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4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23日、2023年5月6日、2023年6月25日、2023年7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新0102执245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七、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