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2民初2518号 原告:***,女,1949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39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已收取案件受理费30066.11元(原告已预交),应减半收取540.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9525.3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