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2民初2518号
原告:***,女,1949年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39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已收取案件受理费30066.11元(原告已预交),应减半收取540.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9525.31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