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江苏依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e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依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池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江苏依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斌
代理审判员雒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