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繁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繁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23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繁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繁润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皖17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对安徽龙杨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于安徽省蚌埠市第一看守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723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