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3964号
原告:四川联合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炳刚,四川众能(沐川)律师事务所。
被告: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理人: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联合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联合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联合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联合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3元,由原告四川联合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亲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