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吉安市青原区人,住。
本院在执行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限额2599839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