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亿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4月0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4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