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都县鸿运水泥砖厂、***与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都县鸿运水泥砖厂,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投资人:***,男,1976年2月1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三都县。 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在上饶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9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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