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都县鸿运水泥砖厂,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投资人:***,男,1976年2月1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三都县。
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在上饶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9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