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9798448B,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办大塘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103民初55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限额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