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春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9798448B,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办大塘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103民初55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限额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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