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03民初3585号
原告: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978448B,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大塘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87274151F,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江西春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