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3146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桂林街347-6号。
法定代表人:庞东。
原告***诉被告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德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