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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荣县度佳镇杨佳自来水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21民初2084号
原告: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桂林街34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县度佳镇杨佳自来水厂,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度佳镇杨佳西街30号5幢附22号。
主要负责人:***,系杨佳自来水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系***之丈夫。
原告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水务投资公司)与被告荣县度佳镇杨佳自来水厂(简称杨佳自来水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水务投资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杨佳水厂收到原告水务投资公司的交费催收函后,及时交清了水费,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荣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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