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156号
申请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5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步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招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扬,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彦,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6353.3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苗茂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