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创吊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2338号
原告:湖南博创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小区A4栋1601房。
法定代表人:邓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武,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萍,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5幢601室。
原告湖南博创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博创吊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博创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妍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