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636号之一 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5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