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636号之一
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5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